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