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