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构)筑物、雕塑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突出地域民族特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及房屋屋顶、平台等区域建设建(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非永久性建(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