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各责任区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责任单位共同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作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
(二)未经验收交付的各类建设施工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公共道路范围内的道路指示标牌、隔离栅栏、垃圾箱、路灯、花池(坛)等市政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公安、房地产(物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谁所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承担窨井盖、线缆等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组织专人负责;开放式住宅点(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开发商负责,各单位自建小区,由各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步行街、商业区等场所,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开发商负责,所有权人或者开发商已经委托管理的,由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
(六)城区内公共水域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公司(企业)负责;
(七)旅游景区、湿地、公园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临街商铺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作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九)政府征用和规划的发展用地,在未明确使用权人时,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明确使用权人后,由使用权人负责;
(十)其他已明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