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方式,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