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