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