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