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