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并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运营给予适当补助。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托育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不少于六个托位的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