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条有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