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九条有效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前款规定的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