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六)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

(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