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