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加强服务监管。不孕不育患者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支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