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有效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