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案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任命案未获通过的,不得在同一次会议上就同一人选再次表决。如果提名人认为必要,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另一次会议作出说明,再次提出同一人选担任同一职务的任命案;如果再次未获通过,不得再提名其担任同一职务。
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