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

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