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任免案,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对该项人选合并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可以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