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委托提名人代为颁发。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