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