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省、设区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通报情况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