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鉴定能力、鉴定质量、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综合评价,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相应司法鉴定业务的资质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暂缓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重新编入名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