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办理与法律援助案件相关的司法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