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