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