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