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