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五十七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排污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