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风险较高的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