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回收体系,完善终端处理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收集、清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