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回收体系,完善终端处理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集中收集、清运。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