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