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强化臭氧与颗粒物协同管控,采取措施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协同推进减污降碳,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