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有效推广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引导区域集中养殖,科学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施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污染防治要求和市场需求,科学布局生猪养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