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