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