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