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和其他偷排方式,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