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有利于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