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的区域、流域,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