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