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向当地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船舶航行、停泊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