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环境实行分级分段管理,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