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环境实行分级分段管理,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