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节约与开发并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