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科学编制本省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动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