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或者报批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