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实行生态环境网格员巡查制度。生态环境网格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示。生态环境网格员巡查发现本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告诫,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