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划应当符合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等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区域开发和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