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强化创新驱动,持续培育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等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支持高新区探索具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政策措施,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提升研发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