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高新区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高新区内创办科技企业,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和合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在高新区创办企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