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高新区内创办科技企业,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和合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在高新区创办企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