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程序第五十一条有效含有鉴定意见的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十年。司法鉴定机构保管鉴定档案超过十年的,经当地档案馆同意后移交其保管。司法鉴定机构被撤销或者注销的,鉴定档案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鉴定协会临时接管,经当地档案馆同意后移交其保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