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不育的妇女或者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