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和扶助政策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